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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1963號劉裕耀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聲字第19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裕耀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963號劉裕耀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劉裕耀住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裕耀 (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664號、112年度執字第
6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裕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