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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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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64號高智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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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聲字第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智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564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高智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64號
異 議 人 高誠達  
相 對 人 高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領取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112年度取字第1463號許可相對人領取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191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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