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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64號高智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聲字第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智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564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高智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64號
異 議 人 高誠達
相 對 人 高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領取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112年度取字第1463號許可相對人領取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191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