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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154號陳沛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小字第41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沛岑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54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沛岑、施冠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15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被 告 陳沛岑
施冠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