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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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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352號陳虹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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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03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虹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5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虹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楊秉翰   
被   告 陳虹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
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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