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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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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353號黃鴻翔之囑託變賣股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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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463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黃鴻翔之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3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鴻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囑託變賣股票函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並請債權人儘速繳交解款費用予第三人,另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存摺封面影本到院,以利本院發款,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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