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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000279號周淑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周淑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7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周淑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周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又香菜自助餐店(陳維政)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