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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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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000279號周淑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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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周淑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7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周淑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周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又香菜自助餐店(陳維政)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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