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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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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14號蔡人豪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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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6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人豪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614號原告王子青與被告蔡人豪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註:前次112.9.13庭期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本次庭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書 記 官   黃進傑



擬                  判
股       別:六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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