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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521號鄭鴻邦之民事撤回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45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鴻邦之民事撤回狀繕本一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52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鴻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撤回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