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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6號葉文惠即葉滋基之承受訴訟人,葉玉凰即葉滋基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金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文惠即葉滋基之承受訴訟人、葉玉凰即葉
滋基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
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