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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名:陳方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2單禁沒字第52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名:陳方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名:陳方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TAN FONG SIAN MELVIN(即陳方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姓名:陳方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附表:
編號 |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白色透明晶體 | 4包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總淨重:0.87公克) |
2 | 粉紅色粉末(碎塊) | 1包 | 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淨重:0.23公克) |
3 | 藍色錠劑 | 2顆 | 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總淨重:0.60公克,鑑驗編號160B) |
4 | 綠色錠劑 | 2顆 | 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 (總淨重:0.60公克,鑑驗編號160C)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慧娟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