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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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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名:陳方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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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2單禁沒字第52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名:陳方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名:陳方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TAN              FONG SIAN MELVIN(即陳方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姓名:陳方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 4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總淨重:0.87公克)
 
2 粉紅色粉末(碎塊) 1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淨重:0.23公克)
 
3 藍色錠劑 2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總淨重:0.60公克,鑑驗編號160B)
 
4 綠色錠劑 2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
(總淨重:0.60公克,鑑驗編號160C)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慧娟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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