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96號郭峻源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93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峻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9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峻源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9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周煌勝    
被   告 郭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571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3,5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73,571元 自民國9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民國97年9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3月11日止 1.2%    自民國98年3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6月11日止 2.4%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