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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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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85號鄧朝先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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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2聲字第178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鄧朝先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785號鄧朝先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鄧朝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朝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朝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鄧朝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呂慧娟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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