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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古漢傑(原名:古煥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古漢傑(原名:古煥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古漢傑(原名:古煥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毛欣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旭閎律師
被 告 古漢傑(原名:古煥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貳拾萬元、美金參拾萬元、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人民幣陸萬陸仟柒佰元、美金壹拾萬元、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人民幣貳拾萬元、美金參拾萬元、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