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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24號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封偉倫 FUNG WAI LUN,DANIEL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122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封偉倫 FUNG WAI LUN,DANIEL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22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封偉倫 FUNG WAI LUN,DANIEL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鐶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FUNG WAI LUN,DANIEL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