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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48號朱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訴字第4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朱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參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肆佰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參仟參佰伍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