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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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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66號黃小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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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2簡字第25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小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544號黃小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小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小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及連接管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玻璃球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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