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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66號黃小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2簡字第25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小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544號黃小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小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小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及連接管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玻璃球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