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418號李蕎蓁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131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蕎蓁即李祐禎112 年10月29日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131418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314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蕎蓁即李祐禎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股       別:荒股

 

  • 發布日期:112-10-29
  • 更新日期:112-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