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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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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40430號謝沂育(原名:謝佳芳)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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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095執壬字第40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沂育(原名:謝佳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95年度執字第404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謝沂育(原名:謝佳芳)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本院112年9月12日北院忠095執壬字第40430號執行命令就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司執77798)之部分,應予撤銷,其他債權人部分,請第三人先依扣薪附表一之債權範圍,優先給付併案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11司執5444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12司執141019),俟其完全受償後再按扣薪附表二之債權範圍及移轉比例,分別移轉於其他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28
  • 更新日期:112-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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