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22號陳美鳳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4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2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10時58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