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57號林巧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4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巧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巧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陳冠中
被 告 林巧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
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