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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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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678號被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柏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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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主旨: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兆豐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柏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閻星達  
      劉錦樺  
被   告 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柏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陸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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