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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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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618號吳俊德(即吳英碩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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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166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俊德(即吳英碩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6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俊德(即吳英碩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收取如說明二之退休金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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