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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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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呂牽治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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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牽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曾春蓮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住同上
林盟凱  住同上
被   告 張曾春蓮
張文興  住同上
張靜誼 
張鳳梅
鄭崇文律師即張敏德之遺產管理人
張永宏
方玉蘭
            張素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盈惇
被   告 岑林阿鑾  
            林彬誠
林汶陵
兼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榮明
被   告 彭大成
彭家容
王桃
林仁德  住同上
林仁忠
林滂祥
林淑貞
林許馮陣
林孝良  住同上
林孝宗
林宗光
林苓芬  住同上
林淑芬  住同上
張嘉祥   
張筱郁
張秀艷 
周呂阿月
樓王碧
呂牽治   
游莉娟
林松夫(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潭(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林清涼(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林清泉(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德興
呂福全
顏舜娟
顏仁邦  住同上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舜韶  住同上
被   告 鄭進盛
上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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