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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036號陳祖湘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40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祖湘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036號原告張書豪與被告陳祖
湘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36號
原 告 張書豪
被 告 陳祖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