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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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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036號陳祖湘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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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40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祖湘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036號原告張書豪與被告陳祖
          湘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36號
原      告  張書豪  
被      告  陳祖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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