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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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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960號優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匯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忠、相對人許維㨗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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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796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優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匯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忠、相對人許維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7960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優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匯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忠、相對人許維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96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鄒淑鄖
相 對 人 優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匯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忠
相 對 人 許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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