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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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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56號相對人新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錦全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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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356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新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錦全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56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新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錦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新駿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三○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五期債券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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