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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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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430號楊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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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4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4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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