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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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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963號平岩勝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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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平岩勝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平岩勝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平岩勝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貳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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