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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83號杭倢妘(原名:杭玉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41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杭倢妘即杭玉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杭倢妘即杭玉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8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杭倢妘(原名:杭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8,77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6,37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