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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90號被告曾邦彥、被告張重崇、被告張重仁、被告張重正、被告張重文、被告張重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2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邦彥、被告張重崇、被告張重仁、被告張重正、被告張重文、被告張重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邦彥、被告張重崇、被告張重仁、被告張重正、被告張重文、被告張重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90號
原 告 張麗莉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被 告 曾邦彥
楊朱美
楊雅美
楊滿美
張重遠
張重邦
張重崇
張重仁
張重正
張重文
張重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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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