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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000260號張亞汶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消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即債務人張亞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亞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亞汶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居
代 理 人 郭偉成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居
代 理 人 蔡興諺 住
0號
送達代收人 王懷恩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鼎泰當鋪 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3段247-1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05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友綺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62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智韋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