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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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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000260號張亞汶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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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消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即債務人張亞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亞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亞汶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居
代 理 人 郭偉成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居
代 理 人 蔡興諺  住
            0號
           送達代收人 王懷恩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鼎泰當鋪 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3段247-1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05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友綺  
           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62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智韋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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