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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68號邱珮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39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珮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珮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宋誠耘
被 告 邱珮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借款額度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起迄日
計算標準
300,000元
515,863元
129,870元
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5%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