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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14號賴昱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昱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昱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林畇辰(原名林恕宇)
被 告 林韋翰
賴昱維
謝天
賴志忠
巫浩天
白嘉惠
施宜宏
上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被 告 吳志雄
詹勝偉
劉耀程
李嘉龍
簡世偉
黃進國
王三元
涂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巫浩天、李嘉龍、詹勝偉、劉耀程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
編號1所示內容。
被告王三元、涂錦煌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內容。
被告吳志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內容。
被告賴志忠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內容。
被告簡世偉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內容。
被告賴昱維、謝天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內容。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巫浩天、李嘉龍、詹勝偉、劉
耀程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王三元、涂錦煌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志雄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賴志忠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五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簡世偉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六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賴昱維、謝天連帶負擔。
其餘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王三元、涂錦煌以新臺幣參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本判決主文第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本判決主文第六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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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414判決_附表三pdf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