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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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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14號賴昱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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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昱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昱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林畇辰(原名林恕宇)
被   告 林韋翰  
      賴昱維  
      謝天   
      賴志忠  
      巫浩天  
      白嘉惠  
      施宜宏 
上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被   告 吳志雄 
      詹勝偉  
      劉耀程  
      李嘉龍  
      簡世偉 
      黃進國 
      王三元  
      涂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巫浩天、李嘉龍、詹勝偉、劉耀程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
編號1所示內容。
被告王三元、涂錦煌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內容。
被告吳志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內容。
被告賴志忠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內容。
被告簡世偉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內容。
被告賴昱維、謝天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內容。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巫浩天、李嘉龍、詹勝偉、劉
耀程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王三元、涂錦煌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志雄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賴志忠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五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簡世偉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六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賴昱維、謝天連帶負擔。
其餘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王三元、涂錦煌以新臺幣參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本判決主文第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六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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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414判決_附表三pdf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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