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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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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169號詹大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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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2聲自字第16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詹大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自字第169號吳亮勳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應受送達人詹大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自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吳亮勳
代 理 人 蘇昱仁律師
被 告 詹大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2年7月26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665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24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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