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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曾啓洋即曾志浩之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啓洋即曾志浩之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