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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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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298號謝淑芬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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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52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淑芬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29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謝淑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5229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謝淑芬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理賠金債權,在新臺幣10,000元(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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