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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18號易鳴攻之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鳴攻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潘惠敏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