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6號葉斯青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附民字第2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斯青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266號葉斯青因竊盜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葉斯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股 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2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洪世宇
被 告 葉斯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2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