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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531號鍾寶雲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55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寶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531號債權人林順喜與債務人鍾寶雲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本院定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2時30分履勘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3段86巷11號1樓」之房屋,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