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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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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55號何奇翰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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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訴字第45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奇翰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5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
      奇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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