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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95號高光桓(KO KWANGHWAN)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婚字第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光桓(KO KWANGHWA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9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高光桓(KO KWANGHWA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一一年度婚字第四六六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