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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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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840號翁陳秋即陳建豪(原名:陳車守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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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1588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陳秋即陳建豪(原名:陳車守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84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翁陳秋即陳建豪(原名:陳車守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1588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陳○即陳建豪(原名:陳車守之繼承人)、翁陳秋即陳建豪(原名:陳車守之繼承人)所有對被繼承人陳建豪(原名:陳車守)(歿)在第三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組保管之股票、股利、股息,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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