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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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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04號黄柏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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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40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黄柏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黄柏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黄柏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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