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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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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9號黃韋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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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安112單禁沒字第52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韋誠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9號黃韋誠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黃韋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誠
                    陳凱翔
                    張宗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096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13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肆捌公克,含外包裝壹只)、安非他命吸食器肆組(內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磅秤)、玻璃球吸食器陸個(內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磅秤)、分裝勺貳支(均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磅秤),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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