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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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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高金塗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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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金塗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被告高金塗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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