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29號羅偉綸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8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偉綸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2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2時28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