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朱清榮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清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清榮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朱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418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7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5,4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