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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朱清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清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清榮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朱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418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7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5,4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