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93號莊連貴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43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連貴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93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與被告莊連貴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393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被 告 莊連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