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93號莊連貴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43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連貴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93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與被告莊連貴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393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被   告 莊連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