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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590號陶錦傑之陳報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小字第15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陶錦傑之陳報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59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陶錦傑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陳報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