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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199號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鄭凱仁(原名: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楊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李秋瑩、楊松穎、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炯銓、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和裕、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裕雄之起訴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
、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鄭凱仁(原名:王振壽)
、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
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
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陳春綢、廖
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
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
、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
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楊
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李秋瑩、楊松穎、楊松
樺、楊淑惠、陳志誠、陳炯銓、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和裕、宇新國際投
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裕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原告林裕人與被告陳讚生、
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
、鄭凱仁(原名: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
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
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
: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
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
、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
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兼
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楊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
)、李秋瑩、楊松穎、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建佑
、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陳和裕、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裕雄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另請於20日內提出答辯狀,繕
本逕送原告。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